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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更新时间:2006年5月

    

本协议构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行")与使用网上银行的个人客户(下称"客户")之间的合同,个人客户向银行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并获得银行同意时,本协议即自动成立并生效。

一、 定义
    1、网银:指银行运营的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别系统,客户通过互联网与其连接,可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
    2、数字证书:指银行或特定的认证机构为客户制作颁发的、用于网银识别客户身份的工具,适用于银行指定的客户类别或服务类别。
    3、客户指令:指客户以数据电文形式向网银发出的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要求银行提供或取消约定的网银服务的具体要约、承诺、请求或确认。
    4、密码:指网银为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处理客户指令或者办理有关事项而要求客户提供的代码或口令。
    5、网上账户:指经客户提出申请且经银行进行审核及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在本协议下办理有关网银业务的账户。网上账户仍可在银行各营业柜台办理业务,其账户原有性质不变。

二、 网银业务
    1、对于网银可以提供的各项服务,除银行默认开通给客户的以外,客户需要另行按银行业务规定办理相关开通手续后方可使用。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银行有权随时主动向客户提供新的网银服务(提供方式包括默认提供、经客户通过网银系统确认同意或直接进行使用而提供以及其他方式)。
    2、客户就网上账户申请开通、变更或取消相关网银服务,可在网银系统或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客户保证按照银行有关业务规定正确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申请表以及所有资料均属真实、合法、有效、准确且完整。
    3、客户保证在申请及利用网银办理相关业务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应适用的国际惯例,如在香港、澳门、台湾或中国境外使用网银服务还须同时遵守应适用的当地法律。客户不得利用网银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

三、 凭证和签章
    1、网银系统存储的有关数据电文是双方发生有关业务的证据,与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件记载具有同等效力。银行系统根据发生的业务打印的凭证是相关业务情况的有效书面证明。
    2、客户在网银使用密码或数字证书,即视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客户签章行为,经网银验证通过后即构成客户可靠的电子签名。

四、 数据信息的法律效力及相关的处理方式
    1、网银与客户之间经互联网连接相互传送的各种符号、数字、字母等形式表达履行相关交易、从事相关行为的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指令、交易信息等),具有与书面合同及正式的书面文件等同的效力,但银行对网银或/及客户意思表示内容的表现方式或/及传送方式等另有不同要求的情况除外。
    2、如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银行有权不认可数据信息或不执行客户指令:
    (1) 银行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客户指令的真实性;
    (2) 银行执行客户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3) 客户发出的数据信息或客户指令的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银行要求;
    (4) 网上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状态不足以完成客户指令(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客户的客户指令不予执行或给予部分执行);
    (5) 客户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
    (6) 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情况。
    3、客户指令经确定发出后,一经网银开始执行,客户不得要求撤销,但若网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撤销则客户可在符合网银要求的条件下撤销。

五、 保密与知识产权
    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客户个人信息和所发生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但是,银行可以为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完善网银系统或改善业务管理的需要使用,也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查询或要求协助时提供客户相关信息;除上列情形之外,未经客户许可,银行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同意任何第三人使用客户个人信息。
    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网银客户端运行程序的全部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属于银行,上述软件的存储载体以及有关资料由银行享有所有权,有关上述软件或网银或银行系统的任何信息、数据、资料等均属于银行的商业秘密。客户承诺尊重及保护银行的上述权利和商业秘密,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也不得复制、传播、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反向编译、修改、以不当方式使用、用于非法用途或者有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本协议终止时,客户应将其持有的由银行提供的所有有关软件、信息、数据及资料等交还给银行。

六、 其他权利和责任
    1、银行应正确处理客户指令。在接到客户的数字证书及/或密码的书面挂失申请后银行应尽快(24小时内)办妥挂失手续,以防止客户损失的扩大;但在上述挂失手续办妥之前银行已执行的指令所形成的结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2、客户须在领取密码及数字证书(如有)之后、首次使用网银办理业务之前更改银行默认提供的密码(如有)并设置相关密码,以保护客户网上账户和相关信息、财产的安全。客户应十分谨慎地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不得告知或泄露给任何单位或个人。数字证书和/或密码遗失、泄露或被盗的,客户应立即向银行书面申请挂失,并申请新的数字证书和/或密码。非因银行过错导致客户的数字证书和/或密码被第三人盗用或利用引起客户发生损失的,对于银行在接到客户书面挂失并且办妥网银挂失手续之前执行了其他人发出的指令的结果,客户无权提出异议或提起任何赔偿要求。
    3、对于银行或网银发布的网银操作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客户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客户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客户应密切关注银行通过网银发布的公告、通知和提示,及时阅读其内容,配合银行的管理工作。
    4、对于客户通过网银在银行办理的各项业务,客户应按有关金融规章和银行业务规定交纳手续费、汇费等相关业务费用,客户在此授权银行从其账户中自行扣收。客户申请开通、维持和使用网银的服务费用按银行公布及不时调整的费率表执行,银行调整费率表时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执行,该等调整对调整前已完成的业务不具有溯及力。

七、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客户使用网银时,如非银行过错而发生的数据信息错误或者对客户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银行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银行可在客户处理时对客户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银行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3、若发生银行/网银对于合法有效的客户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客户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银行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银行/网银错误而已造成的客户直接财产损失银行应按《支付结算办法》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银行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客户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八、协议的变更及终止
    1、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银行进行网银系统升级、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费率表)或修改本协议时,应通过网银系统公告、网银通知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户。若客户不同意上述变更,有权书面通知银行终止本协议;如客户在银行进行上述变更的网银公告发布后或收到网银通知后继续使用网银或者客户通过网银系统确认同意,均视为客户已接受上述变更,并受其约束。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本协议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除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均应提前通知对方,本协议自终止通知送达对方并由银行尽快依据该通知办理网银服务终止手续后自动终止。
    3、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已发生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 协议生效的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经客户书面确认同意或在网银系统中确认同意(两者不一致时以较早的为准)并经银行/网银认可后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而被终止,否则本协议持续有效。若在本协议生效之前本协议双方已签订网银服务协议,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取代该协议。

    在客户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银行已通过各种途径就本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向客户做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客户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进行了其认为必要的咨询。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客户确认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特别是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七条免除与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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