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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粤通卡
民生粤通卡(储值卡)用户章程

第一条 粤通卡(储值卡)(下称储值卡)是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根据《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资金信息的双界面CPU卡,使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时,消费金额在卡内的金额中扣除。

第二条 在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储值卡作为非现金专用缴费卡,用于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兼作通行券使用;随着粤通卡使用领域的拓展,储值卡可用于高速公路通行以外的其他消费领域。具体使用领域由本公司以公告方式通知。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同意遵守本章程及本公司的其他规定,均可成为储值卡用户(下称用户)。

第四条 本公司按照广东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收取储值卡工本费。

第五条 用户应按照粤通卡使用说明及服务提供商的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储值卡,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使用储值卡的,还应遵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规定,否则,本公司有权自行或委托服务提供商没收储值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其他任何企图破译储值卡以逃避应付消费金额的行为。

第六条 储值卡不能透支使用。

第七条 储值卡内的资金不计任何利息。

第八条 本公司按储值卡服务指南提供相关的用户服务。本公司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用户服务的内容和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将以业务公告形式进行通知。

第九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储值卡密码,凭密码享受用户服务,因密码遗失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用户可按本公司规定办理用户资料登记手续,成为注册用户,凭用户资料享受用户服务。

第十条 储值卡可充值,充值时需携卡在本公司或授权充值点进行。每张储值卡充值后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规定的数额。

第十一条 用户遗失储值卡的,可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挂失。每天下午4:00以前受理的挂失从受理之时起24小时内生效,下午4:00以后受理的挂失从受理之时起32小 时内生效。挂失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挂失卡内的资金余额(如有)需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

第十二条 储值卡无法正常使用的,用户可按本公司的规定办理换卡。自领用之日起一年内因非人为损坏换卡的,用户无需另行支付卡工本费,因人为损坏或在领用之日起一年后换卡的,用户应支付卡工本费。如果储值卡不可读,则卡内余额需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

第十三条 用户有权申请退卡,本公司将注销该卡并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将卡内资金余额不计利息退还用户。

第十四条 对储值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用户可当场向服务提供商投诉,也可事后凭《粤通卡异常处理证明》向本公司投诉。
 
第十五条 用户理解使用储值卡进行消费以及本公司提供的用户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造成服务中断,本公司无需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本公司。本章程如有修改,本公司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修改有异议的,用户必须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向本公司提出,否则视为用户得知并同意新章程。

第十七条 本公司和用户之间发生的有关争议,协商不成的均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八条 本章程对本公司和用户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户使用储值卡,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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