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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支票:
 
一、简介

1. 个人支票是个人签发的,委托甲方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个人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个人支票,现金个人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 个人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个人支票,转帐个人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4. 上海分行开通个人支票的支行:外滩支行、浦东支行、市西支行、市北支行、五角场支行、徐  汇支行、黄浦支行等七家支行。

二、开立

1. 申请人必须是年龄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申请人必须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上述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开立帐户;

3. 申请人开立个人支票存款账户的同时应存入资金,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4. 经银行审查同意后,申请人与开户银行应签定“个人支票存款帐户开户协议”。

三、使用

1. 签发

(1)签发个人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个人在甲方的预留印鉴及个人支票上的签章,应为本人的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且乙方在个人支票上的签章,应与其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

(3)个人支票大小写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个人支票无效;

(4)个人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内(从次日起计算)。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甲方不予受理或不予付款;

(5)乙方签发个人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个人支票;

(6)乙方签发空头个人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个人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个人支票,甲方应予以退票,并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出票金额的5%,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对屡次签发的,甲方有权停止其签发个人支票;

(7)个人支票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得出租、转让帐户。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 使用

(1)在北京市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均可使用个人支票;跨越票据交换区域不能使用支票。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个人支票;

(2)个人支票存款帐户可以存入现金,也可以以转帐方式存入下列款项:工资、奖金收入;小额劳务报酬等劳务性收入;人民银行允许可转帐存入储蓄的其他款项。不得将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本帐户,不得公款私存或为单位套取现金;

(3)个人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个人支票可以在同城范围内转让,背书转让的其背书必须连续。但现金个人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票据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这种票据转让方式形成票据权利的转移。记载事项内容为: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书日期以及记载其他有关事项。)

四、挂失

个人支票丢失,可以由失票人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通知甲方办理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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