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发
(1)签发个人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个人在甲方的预留印鉴及个人支票上的签章,应为本人的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且乙方在个人支票上的签章,应与其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
(3)个人支票大小写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个人支票无效;
(4)个人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内(从次日起计算)。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甲方不予受理或不予付款;
(5)乙方签发个人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个人支票;
(6)乙方签发空头个人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个人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个人支票,甲方应予以退票,并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出票金额的5%,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对屡次签发的,甲方有权停止其签发个人支票;
(7)个人支票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得出租、转让帐户。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 使用
(1)在北京市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均可使用个人支票;跨越票据交换区域不能使用支票。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个人支票;
(2)个人支票存款帐户可以存入现金,也可以以转帐方式存入下列款项:工资、奖金收入;小额劳务报酬等劳务性收入;人民银行允许可转帐存入储蓄的其他款项。不得将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本帐户,不得公款私存或为单位套取现金;
(3)个人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个人支票可以在同城范围内转让,背书转让的其背书必须连续。但现金个人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票据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这种票据转让方式形成票据权利的转移。记载事项内容为: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书日期以及记载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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