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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业务
保函

  保函是指我行应申请人书面申请,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为申请人投标、履行合同、预付款等行为担保,保证在其未能履约时,我行代为赔付。

  保函业务履行期间,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保函内容或终止保函的,应在事前由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双方共同书面通知经办该项保证业务的中国民生银行。

  (1)保证期间,中国民生银行依照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保证期间,受益人按照保函所列索赔条件要求中国民生银行履行保证义务的,中国民生银行如无其他抗辨理由应履行义务,同时应根据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关的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向被保证人和反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及第三方保证人)主张追索权及反担保债权。

  (3)中国民生银行因履行保证责任招待垫付资金的,对垫付的资金,自垫付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4)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自动失效,中国民生银行应当要求被保证人或受益人将该保函退还。

  (5)保函期限根据保函涉及的有关合同条款确定。

  (6)手续费率为0.5‰-2‰,根据担保金额、方式和风险确定。


申请流程:

  填妥《开立保函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人签字;签订《开证协议》,需提供:

  1) 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法人代表证明;

  4) 公司合同及章程;

  5) 董事会决议和授权委托书;

  6) 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7) 与担保有关的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销售合同等

  8) 由反担保单位担保的,应提交反担保单位的有关资信和财务资料。


  提供保函格式,并加盖具公章或财务章提供贸易合同或承包协议、招标书;

  1) 如属代理业务,请提供代理进口协议

  2)签定协议,落实保证金或反担保单位;

  3) 如开立贸易项下的付款保函,若进口货物属于控制进口商品,还应提供相应批件:

  a .《进口货物许可证》

  b.《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

  c.《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开立保函

  保函由中国民生银行经办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该经办行公章。

  中国民生银行交付保函时,应要求被保证人(申请人)或受益人签收(采用电开方式出具的保函除外)。


申请条件

  1. 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向我行申请开立保函。我行尚不办理无贸易背景的融资类保函。

  2. 保证申请经审查批准且出具保函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

  3. 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4. 已在我行获得授信额度 (或单笔授信额度);

  5. 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6. 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

  7. 担保项目符合国家规定;

  8. 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反担保是申请人提供的保证,包括保证金或反担保单位。

  9. 我行根据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结算状况,要求以下担保方式:

  1) 全额保证金:收取与保函金额相等的保证金;

  2) 部分保证金:收取一定比例保函金额的保证金;

  3) 反担保单位:申请人提供经我行审查同意的反担保单位。

  10. 申请人已履行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1. 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该项保证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服务渠道


版权所有:中国民生银行 京ICP备0502037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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