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568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金融 > 交易银行 > 总览 > 最新动态
总览
由货物质量纠纷看国际贸易风险

业务背景

    申请人:Z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受益人:EAST METALS AG,RUSSIA

    通知行及交单行:BBRUCHGT ( ING BELGIUM, BRUSSELS, GENEVA BRANCH)

    金额:USD2520000.00

    付款期限:即期

    进口产品:俄罗斯动力煤

 

业务过程

    Z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为我行授信客户,与我行有多年的合作关系。2012年9月6日,申请人在我行申请占用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USD2520000.00进口俄罗斯动力煤,信用证允许10%的溢短装,100%的发票金额一次性支付,要求提供起运港SGS的检验证明,信用证经BRRUCHG ( ING BELGIUM, BRUSSELS, GENEVA BRANCH)通知。

   

    10月10日,我行收到通知行寄送的单据,单据金额USD 2639700.00,支取金额为100%的发票金额,提单显示装船日9月24日,经来单岗审核确认“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当天通知经办机构取单。

 

    10月11日,申请人的业务人员电话通知我行拒付,拒付理由为“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经进一步了解,我们得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系申请人代理某电厂进口的动力煤。货物到港后,电厂验货时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相差甚远,拒绝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目前,双方已经抽取货物样本送检,现正在等待检测结果,与此同时,申请人为避免为下游企业垫款,以及向出口商争取降价的谈判空间,希望通过拒付的方式拖延付款。

 

    为了保障客户权益,同时出于谨慎考虑,我分部指派三位资深单证人员重新审核单据,确认单据表面不存在实质性不符点,再一次确认此笔单据“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然而,此时,申请人仍然坚持以非实质不符点拒付,以此迫使受益人降价销售。距离5个工作日的付款已迫在眉睫,分部遂将此事向总部单证管理中心进行了汇报,总部明确表示交单行ING银行的国际影响力较大,我行不能仅仅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而不顾及我行的国际声誉贸然选择无正当理由拒付。

 

    为此,我分部从国际惯例和授信风险两个角度向申请人施压,敦促其尽快备妥资金对外付款。几经博弈,申请人最终决定放弃拒付转而证外解决贸易纠纷,并于10月17日对外付款。

 

分析思考

    回顾案例经过,透过信用证条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能够发现该笔信用证开立的前前后后均存在诸多风险点:

   

    首先,大宗物资进口不遵循行业操作习惯的风险。

    大宗货物进口,行业操作习惯是先支付临时发票金额的90%,给予10%的价格调整空间,待货物到港检验后,依据检验结果调价后再予以支付尾款。本笔信用证业务据申请人称受益人谈判地位较强势,合同签订即只能采用一次性支付100%发票金额的付款方式,不给申请人留有价格调整的空间。

 

    其次,第三方检验机构能否客观、公证地出具检验报告令人质疑。

    信用证规定提交起运港的SGS检验证明,SGS的检验证明显示的检验结果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但却与到港货物质量检验差异较大,令人不得不怀疑起运港SGS检验的公证性。在以往的业务处理中,我们也曾遇到过出口方买通当地SGS检验机构为其出具与实际不符的检验报告的情况。

 

    再次,信用证条款与交易的实际情况不匹配的操作风险。

    本案中,信用证规定起运港为俄罗斯NAKHODKA 港,卸货港为江阴港,交单期为21天。实际情况是,从起运港俄罗斯NAKHODKA 港口到卸货港江阴港之间只需短短5天的航程,单据却规定了21天的交单期,存在货到单未到的情况,易造成因提货不及时导致货物滞港的或有风险。

 

    最后,内外贸合同中付款条件不匹配导致的款项支付风险。

    本案中,申请人明为代理,实为中间商,其与最终买方签订的不是代理合同,而是货物买卖合同,且申请人与外商签订的外贸合同与内贸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不对称,对外付款与回笼资金之间存在时间敞口。根据国际惯例“银行管单不管货”及“货物质量不属欺诈范畴”的规定,如果最终买方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弃货,申请人必然会遭受巨额损失。

 

案例启示

    国际贸易大宗物资的交易,卖方都比较强势,往往会迫使买方接受一些对自己不利条款和条件,如果出现诸如与行业操作习惯不符等情况,卖方应提高警惕。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占比较大,应严谨地设定信用证条款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贸易活动。也许买方在交易中不占主动,但亦可从条款逻辑的合理性和关键条款细化等方面降低潜在的风险。

 

    本案例是对信用证结算原理的最好诠释,银行仅处理单据,“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即构成银行付款责任。在实物操作中,银行应坚持原则,尽量避免卷入贸易纠纷,维护本行的国际形象与声誉。

 

专家点评(李永宏   ICC CHINA信用证专家,中国民生银行首席信用证专家

    作为银行审单人员, 我们处理信用证业务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单证一致必须付款,没有非实质性不符点不要对外拒付。只有这样,我们才不至于卷入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持银行的信誉,保证银行的利益。相反,如果我们一味从保护客户利益出发,对外无理拒付,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既损害了银行的形象,也无法达到维护客户利益的目的,最终反而给银企关系造成更大的破坏。对这一点,我们的单证经理和客户经理都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当然,单证一致下开证行的付款也有一个例外,那就是“欺诈例外”。但欺诈例外也并非依据客户的一面之词,必须以法院签发的“止付令”为准。也就是说,银行只有收到了法院的“止付令”,才有可能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中止对外付款,否则,银行对外拒付是“没有任何借口”的。

 

    本案例作者对风险点的分析比较到位,大宗商品贸易项下进口方为避免因价格波动和货物质量差异带来的风险,采用目的港验货和设定部分尾款结算往往是比较好的一种选择。


服务渠道


版权所有:中国民生银行 京ICP备05020372号
版权所有:中国民生银行 京ICP备0502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