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2008-11-4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8年11月3日在北京以現場方式召開,會議通知于2008年10月24日以特快專遞和電子郵件方式發出。董文標董事長主持會議,應到董事18名,實到18名(親自出席13名。委托他人出席5名,張宏偉董事和陳建董事書面委托董文標董事長代行表決權,王玉貴董事書面委托盧志強董事代行表決權,吳志攀董事書面委托張克董事代行表決權,黃晞董事書面委托邢繼軍董事代行表決權)。應到監事9人,實到7人列席會議。會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所形成決議合法、有效。
會議審議通過了如下決議:
一、關于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發行混合資本債券及發行方案的決議
會議審議了《關于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發行混合資本債券及發行方案的議案》,會議決定通過該方案,方案主要內容如下:
1、發行總額
不超過人民幣50億元。
2、債券性質
本期債券是發行人直接承擔的無擔保債券。
本期債券具有如下特點:(1)債券到期前,若出現利息遞延規定的情形,發行人有權選擇或必須延期支付利息;(2)債券到期時,若出現暫停索償權規定的情形,債券持有人應暫停索償權,發行人有權延期支付債券本金和所有應付利息。
3、受償順序
本期債券持有人對債券本金和利息的受償順序位于發行人長期次級債務之後,發行人的股本之前;所有本期債券持有人位列同等受償順序。
4、債券期限
設定一次贖回權的十五年期債券。
5、提前贖回
本期債券設定一次發行人提前贖回的權利,即在本期債券發行滿十年之日起至到期日期間,經中國銀監會批准,發行人有權按面值一次性贖回全部或部分本期債券。發行人行使提前贖回的權利無需征得債券持有人的同意。
6、債券利率
本期債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形式,由發行人和認購人協議確定,每年付息一次。
本期固定利率債券第一個計息年度至第十個計息年度的年利率(即初始發行利率)以簿記建檔方式確定;如果發行人不行使提前贖回權,從第十一個計息年度開始,債券利率將在初始發行利率的基礎上加上一定的點差。
本期浮動利率債券的票面年利率爲基准利率與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爲發行首日和其他各計息年度的起息日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前十個計息年度基本利差(即“初始基本利差”)以簿記建檔方式確定;如果發行人不行使提前贖回權,則從第十一個計息年度開始,每個計息年度基本利差爲在初始基本利差基礎上提高。
7、利息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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