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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船舶抵押融资组合方案

 

        上海A工程公司成立于1989年,专门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水工勘测、驳岸修建等,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同时公司拥有大小工程船舶50余艘,包括自航式抓斗挖泥船、链斗式挖泥船、吸砂船、吹泥(砂)船、打桩船等配套施工船舶。


        本次A公司承揽了某港区2万吨级多用途码头围堤及陆域形成工程,工程施工期17个月,总价款2.5亿元,该港区总承包商为B公司,B公司座落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隶属于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是上海航道局的全资子公司。

 
        目前A公司需要采购大量的水泥、钢材等原材料,急需1000万元左右的采购资金,拟以企业自有的四条船舶设定抵押向民生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以项目回笼款项归还贷款。


        针对以上工程项目,民生银行拟订授信方案,由A工程公司申请单笔应收帐款有追索权暗保理额度800万元,并以A公司自有的四条船舶设定抵押,以评估价计算的抵押率不超过70%,应收帐款付款人限定为B公司,B公司与A公司书面确认应收帐款直接付至A公司在民生银行开立的收款帐户,同时由A公司大股东及其配偶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点评〕
        在本笔业务中,单作船舶抵押融资,由于抵押物船舶船龄较老以及变现能力等原因,很难取得银行授信额度。如果叙作标准的明保理业务,因不易获得总承包商B公司对债权转让的书面确认,则也难获得银行保理授信额度。但二者结合起来“船舶抵押+有追索权暗保理”,就是比较完整合理的授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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