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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出口福费廷案例

 

        F客户收到一单出口业务,开证银行为孟加拉汇丰银行,信用证类别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单据金额为10,000.00美元并已经开证银行承兑,F客户申请融资的日期为2006年5月24日,该信用证承兑付款日为2006年8月17日。
 
        F客户为中小企业客户,融资方式受到较多限制,民生银行合理安排出口福费廷授信额度,在扣除对方银行预扣费、民生银行手续费后,客户顺利获得了9500多美元的融资金额。 

〔点评〕 
        针对出口型中小企业,信用证项下货物已发运且已经国外开证行(只要该银行需在民生银行有授信额度)承兑,无需其他担保措施,民生银行立刻为客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联,客户可提早办理出口退税。客户得到的融资款可直接以现金收入记入资产负债表。而且,在上例中,无论民生银行是否于2006年8月17日收到开证行的付款,民生银行均对F客户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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