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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禁央企投机金融衍生业务 造成损失将追责

2009-3-25 11:46:58

 

        尽管2004年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事件已经狠狠地敲过一记警钟,仍有“少数中央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
  昨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中央企业有效管控风险,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通知》同时明确,违规从事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自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包括中国远洋(601919,股吧)、东方航空(600115,股吧)、中国国航(601111,股吧)在内的一些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相继爆出巨额亏损。
  三类央企禁触金融衍生业务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上述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金融衍生工具是企业稳定收益、对冲风险、参与国际市场经营与竞争的有效工具,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滥用或运用不当则会放大风险,甚至造成灾难性后果。
  因此,《通知》提出四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中央企业对已经开展的所有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于2009年3月15日前向国资委书面报告清理情况。二是要求企业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企业已经开展或拟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提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切实有效管控风险。三是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企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与国资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四是明确管理责任,对违规经营或发生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特别强调,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造成损失者将被追责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应遵守“四严”。
  一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二是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三是严控投资风险,四是严格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其中,《通知》指出,中央企业开展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按照《通知》的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其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
  国资委还规定,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还要求依法追究损失责任。处罚方式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多家中央企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爆出巨额亏损。以航空业为例,截至今年1月初,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及上海航空(600591,股吧)等三家国有航企金融衍生品的账面亏损总额已经达到131.7亿元。
        专家解读
  “这个政策非常必要”
  对于国资委出台的通知,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纪鹏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对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防范是应对美国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之一,“当前出台这个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实际上,美国应对金融危机措施的一个主要特征,便是去杠杆化,而具有高杠杆作用恰恰是金融衍生业务的重要特征之一。
  刘纪鹏认为,金融衍生业务的这一特征容易为国际炒家所利用,因此,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提防那些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转移金融衍生业务风险。“不少衍生品业务前期有盈利,后来却吃了大亏,在当前形势下,最好不要做大宗期货,特别是有色金属。有必要防范国际炒家利用衍生品去攫取新兴资本市场的财富和利润。”
  中国国航董秘黄斌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通知有助于央企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接到通知后,国航对目前的管理架构进行了梳理,同时也按照国资委要求上报了材料

 

 

                                                     (声明: 本网站资讯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来源:和讯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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