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首页 | 繁體版 | English
个人金融 | 储蓄 | 贷款 | 银行卡 | 贵宾 | 理财 | 证券基金 | 外汇保险 期货 |易富通信用卡 | 国际金融
企业金融 | 存款 | 融资 |贸易金融结算 | 中间 | 票据 | 公司理财 | 资产托管 | 工商企业 | 衍生品 | 金融租赁
电子银行 | 个人网银 | 企业网银 | 手机银行 | 电话银行 | 自助银行 | 电子客票 | 缴费站 | 网上安全提示
相关信息
您的位置:首页->外汇->外汇知识

 

外汇交易的含义和特点

2007-3-2 10:07:22

 

 

(一)   为贸易结算而进行的外汇交易

从事对外贸易需要进行外汇交易,是外汇交易最初的动因和最早的类型。据统计,现代贸易结算中美元作为国际结算货币的比例达50%以上,其他如欧元、日元、英镑等亦占有相当比例。一般来讲,出口商在交易伙伴支付后都会将其兑换成本币或兑换成其他种类的外币,从而产生外汇交易的需要。进口商从国外进口货物,通常也要将本币(或其持有的非结算货币的外币)兑换成结算所需外汇,亦产生外汇交易。

199411日起在我国实行外汇体制改革,取消了原来的外汇留成制和额度制,实行银行结售汇制。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外汇进口商所支付的货款后必须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同时,我国的进口企业可凭进口的有效凭证到银行购买进口所需外汇。因此,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都需要进行外汇交易 。随着我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在一些周边国家进行的贸易中已开始试行。

 

(二)   为对外投资而进行的外汇交易

到国外投资有各种形式,例如,投资于香港股票、到加拿大开办餐馆、到英国开办工厂、到美国购买房产、到波兰开办商店等,这些都需要将本国货币或他国货币(外汇)转换成投资所在国的货币(外汇),这就形成了为进行对外投资而产生的外汇交易。国际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国际直接投资,即一国的企业和个人直接到另一国的企业或机构进行投资。这可以通过创办新企业,收购国外企业足够比例的股权或利润再以投资方式进行。间接投资,又称证券投资,这是通过在国际债券市场购买中长期债券或在国际股票市场上购买外国公司分股票来实现的。无论是以哪一种方式进行国际投资,都必须将本国货币或持有的他国货币(外汇),转换成投资所在国的货币。

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由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变为最大的债务国,“日本购买美国运动:使日本成为美国最大的投资者。美国发行的国库券约70%由7日本人购买;日本还在美国进行大量房地产业及实业投资,收购美国企业,购买美国企业股票等。这些投资,需要将日元兑换成美元,而所获得的美元收益,也需要兑换回美元,这都是通过参与国际市场的外汇交易来实现的。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裂,日本经济出现了衰退。美国经济复苏,出现“美国购买日本运动”美国投资者的投资需要外汇交易,所获得的美元也需要兑换成日元,调回国内。

随着我们改革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对外贸易不断扩大,外汇储备持续上升,我国也有不少企业开始达国外进行投资,因此在我国由投资而形成的外汇交易需求也已出现并不断增长。例如,20世纪80年代首都钢铁公司购买秘鲁的两处铁矿,就是很典型的直接投资行为。近年来,这种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已很普遍,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走出国门的企业会越来越多,涉及的行业也会愈来愈广泛。这都需要将人民币转换为投资收益后,还可以将所得外汇兑换成人民币。

 

(三)   为外汇保值而进行外汇交易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直到1973年,世界货币体系出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代,各国货币都实行固定汇率制,其间虽有几次波动,但外汇保值的需要并不明显。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固定汇率制被浮动汇率制代替,汇率的变化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各国货币间的汇率时升时跌,有时一天的变化率竟可达5%~10%。在我国1994年实行的外汇体制改革中,也把实行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作为目标。2005721日中国政府正式实行管理下的浮动汇率制度。在浮动汇率制下,货币的升值会给货币的持有者带来收益,货币的贬值给持有者带来损失,因此,汇率的波动和变化是外汇持有者必须关心的事情。

持有外汇的企业或个人,为避免遭受汇率波动可能带来的损失,需要通过外汇交易来保值。说到外汇交易保值,必须关注日资、美资的动向。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6  7  

 

 

 

  发表留言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查看评论

 

 

 

法律声明    隐私权政策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电子邮件
中文域名:中国民生银行 京ICP证040430号 京ICP备05020372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4]字第440函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电信业务审批[2004]字第520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