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首页 | 繁體版 | English
个人金融 | 储蓄 | 贷款 | 银行卡 | 贵宾 | 理财 | 证券基金外汇保险期货| 国际金融| 信用卡 | 民生加银
企业金融 | 存款 | 融资 |贸易金融结算 | 中间 | 票据 | 公司理财 | 资产托管 | 工商企业 | 衍生品 | 金融租赁
电子银行 | 个人网银 | 企业网银 | 手机银行 | 电话银行 | 自助银行 |  自助缴费 | 安全提示 | 网银在线杀毒
相关信息
您的位置:首页->债券->法律法规

 

央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7-3-1 19:33:24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经2005年4月22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第五条  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

 

 

 

  发表留言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查看评论

 

 

 

法律声明    隐私权政策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员工培训    电子邮件
中文域名:中国民生银行 京ICP证040430号 京ICP备05020372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4]字第440函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电信业务审批[2004]字第520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