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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7-3-1 19:34:34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经2005年4月22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第五条 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募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2); (六)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格式要求见附3、4); (七)承销协议; (八)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如有必要,中国人民银行可商请其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四)承销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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