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
2007-3-1 19:26:52
(1)向下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韶钢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15个交易日中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转股价格修正方案。
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2)向下修正程序
若公司因上述原因决定调整转股价格、确定股权登记日时,公司将向深交所申请暂停转股并公告,在刊登正式公告当日至股权登记日期间,深交所将暂停公司可转债转股,并依据公告信息对转股价进行调整。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调整日)恢复转股申报,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本次可转债赎回期自发行首日起六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即2007年8月6日至2012年2月5日)。
(1)提前赎回的条件
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六个月后,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的104%(含当期利息)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韶钢转债。
若在该20个连续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含调整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若在一个计息年度内首次满足赎回条件而发行人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2)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转债面值的110%(含最后一年利息)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韶钢转债。
公司将委托深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到期转债的本息,深交所将直接记加到期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同时注销所有到期可转债。
12、回售条款
(1)一般性回售条款
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满六个月之后,如果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65%时,韶钢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104%(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
若在该20个连续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含调整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若在一个计息年度内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不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发行人改变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时,韶钢转债的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的106%(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
本款所指回售条件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市交易所以书面文件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部分或全部可转债的权利。
13、对本可转债流通面值不足3,000万元的处置
可转债上市交易期间,可转债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
可转债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可转债持有人仍可按照当期转股价格申请转股。
14、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置
投资者申请转换股份的可转债面值须是交易单位“张”的整数倍,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可转债经申请转股后,对投资者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份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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