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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

2007-3-9 18:53:23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高武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自助式磁卡MAC、大额取款预约单、取款凭条、1999年8月6日股票交易流程单、委托查询单、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分局查询单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实。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法人资格注销后,其人员、设备、设施、债务等均并入新登记的企业法人,故本案被告云集路营业部应对原“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告王高武申请变更被告名称,应予准许。

  原告王高武的身份证、股东代码卡都在其手中,从未丢失过,仅凭字迹不属自己填写而主张股票被他人冒领,请求判令被告云集路营业部赔偿其经济损失,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王高武请求赔偿工资、车票和精神损失,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31日判决:

  驳回原告王高武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4910元,由原告王高武负担。

  王高武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原审仅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证言,就认定是上诉人自己办理了一切手续并取款,是错误的。同时,原审认定清密的时间为1999年8月5日,认定《三峡晚报》仅就事情经过及部分股民的反映对此事进行报道,均与事实不符;(2)上诉人已经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确凿充分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原审仍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处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云集路营业部给上诉人赔偿资金损失8.3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和其他损失1.5万余元,并在报纸上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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