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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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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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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开证: |
【产品简介】
1. 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
2. 对于我方进口开证来讲,是我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3.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四大类。
4. 我行目前常用的信用证是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5. 进口项下我行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提供综合授信额度,在额度使用范围内为客户办理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担保提货等各项贸易融资业务。。
【产品优势】
对客户:开证行对其开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国内进口商(信用证的申请人)通过利用银行信用与国外出口商赢得更多的优质订单和较为合理的交货条件。
对我行:我行综合收益较高,除可以收入开证手续费、承兑手续费外,还可得到售汇汇差收入,保证金存款沉淀及相关上存利差收入。
【适用客户】
营销重点是境内注册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三资企业等。
【申请条件】
1. 经商务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 已经我行信贷业务部门审定了企业的资信状况,并达到相应的评估级别;
3. 已在我行获得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额度);
4. 已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帐户和本/外币保证金帐户;
5. 已全额缴纳保证金,或根据部分减免保证金约定比例存入足额保证金。
【申请流程】
1. 经外管部门审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进口合同后,将贸易合同连同《开证申请书》及购汇申请一并提交我行(若进口货物为控制商品,或所开信用证为外管管理范围内的特殊种类,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提供一定资金保证;
2. 我行审核无误后,将按客户的要求以最快速度开出信用证。
3. 收到国外受益人通过银行议付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我行进行审核,并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并通知给客户。
1) 对于客户无异议的单据,我行将尽快办理付款/承兑,同时放单给客户,以便客户尽快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2) 若国外受益人未按信用证要求出货出单,以至对我行客户造成损害,我们也将依照国际惯例据理交涉,尽力维护我国进口商的合理利益。
4. 对外付款后,配合外管部门进行贸易付汇核销工作。
我行应要求国内进口商提供下列文件:
1. 开证申请书:正面盖公司财务章,法人名章,背面盖公章;若有附件,将附件与申请书盖骑缝章,并在申请书右上角注明所进商品税则号;
2. 签订的进口贸易合同和境内销售合同;
3. 如属代理业务,请提供代理进口协议;
4. 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证明等进口批文(如需)。
5. 我行需确认国内进口商是否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
6. 《进口付汇备案表》(若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9类备案类别);
7. 按我行要求交纳开证保证金或落实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
8. 《购汇申请书》(盖财务章、法人名章);
9. 若属于控制进口商品,还应提供相应批件;
1) 《进口货物许可证》;
2)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
3)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首次来我行办理进口开证业务的国内进口商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 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3.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
【风险提示】
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并非货物,是做单据买卖业务,应防止国外出口商伪造单据,造成国内进口商钱货两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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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汇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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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1. 汇出汇款是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法之一,是银行根据客户(国内进口商)的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SWIFT或票据等方式,委托海外联行或国外代理行将一定的金额汇到汇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所在银行账户的业务。
2. 按汇款的通讯方式分为:电汇、票汇、信汇;
3. 按汇款的内容分:贸易项下汇出汇款、非贸易项下汇出汇款;
4. 受理币种:美元(USD)、日元(JPY)、港币(HKD)、英镑(GBP)、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亚元(AUD)、瑞士法郎(CHF)和欧元(EUR)(包括欧元区12国货币)。
【产品优势】
对客户:
1. 较托收、信用证等结算方式方便快捷,客户支付的费用最低。
2. 该产品主要用于货到付款、赊销、寄售等销售方式时,对国内进口商有利。
对我行:我行有一定的综合收益。除可收取汇出汇款手续费外,还可得到售汇汇差等收入。
【营销对象】
1. 境内注册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中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工贸公司、三资企业、驻华机构等。
2. 持外籍护照人员、出国人员。
【申请流程】
1. 在我行开立相应的外币帐户,帐户中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2. 汇款人持申请书及商业单据或有效凭证向汇出行提出申请(填写汇出国外汇款申请书“英文”);
3. 汇出行审核单证和文件并要求客户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4. 国外账户行接到汇款后通知并解付给国外收款人;
5. 汇款人向外汇局办理申报或核销手续。
6. 我行应要求国内进口商提供下列文件:
1)进口合同,代理协议正本(如需)。
2)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证明等进口批文(如需)。
3)根据外汇局规定,需要到当地外汇局领用“备案表”的业务,须提供“备案表”(如需)。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效商业单据。
【申请条件】
贸易项下汇出汇款:
汇款人:
1.经商务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 国内进口商是在外汇局核定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之内的企业。
1.预付货款:请客户在将付款项入账后,提供下列材料:
1) 正本合同、形式发票;
2) 进口代理协议及,《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3) 《进口付汇核销单》,盖公司财务章、法人名章;
4) 《购汇申请书》/《汇款申请书》盖公司财务章、法人名章。
注:若属于控制进口商品,请提供相应材料:
1) 《进口货物许可证》;
2)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
3)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
2.货到付款:请客户在将付款款项入账后,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IC卡、正本海关报关单;
2) 正本提单、正本合同、正本发票;
3) 进口代理协议及《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4) 《进口付汇核销单》,盖公司财务章、法人名章;
5) 《购汇申请书》/《汇款申请书》盖公司财务章、法人名章;
6) 若报关单位与提单收货人不一致,请提供进口代理协议。
注:若属于控制进口商品,请提供相应材料:
1) 《进口货物许可证》;
2)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
3)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
【风险提示】
预付货款项下的汇出国外汇款,对国内进口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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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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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1. 进口代收业务是代收行(境内银行)按照托收行(境外银行)的指示,将单据提示付款方(进口商),并在付款方承兑或付款后,或依其它条件,将单据交付给付款方的业务。
2. 我行开展的进口代收业务是国外托收行受国外出口商的要求,委托我行以进口代收方式向国内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业务。
3. 按交单条件分为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无偿放单等三种方式。
【产品优势】
1.对客户来说:承兑交单项下进口代收业务,国内进口商可以通过银行向国外出口商办理承兑手续后,即可提货。如发现货物有合同不符之处,经与国外出口商协商,可以调低进口商品价格。
2.对我行来说:进口商需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预留印鉴,在我行能够产生一定量的资金沉淀。我行综合收益较高。我行除可以收入托收手续费、承兑手续费外,还可得到售汇汇差收入。
【适用客户】
境内注册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三资企业等。
【申请流程】
1.在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进口代收单据后,我行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请客户提供下列材料并来我行办理付款赎单或承兑赎单手续:
1) 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
2) 如属于代理业务,请提供代理进口协议;
3)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属于此范围);
4) 若属于控制进口商品,请提供相应批件:
《进口货物许可证》;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
《重要工业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
《进口付汇核销单》 (如需),盖公司财务章、法人名章;
《付款委托书》,表明客户同意付款或承兑,加盖公司财务章、法人名章;
5) 承兑交单业务,需要在汇票后盖章背书。
2.代收行通知付款人审核单据;
3.付款人审核无误后接受单据对代收行承兑或付款;
4.代收行对国外托收行承兑或付款;
5.国外托收行对国外托收申请人承兑或付款;
6.付款人在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申请条件】
1. 经商务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 进口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产品,且出口方同意以托收作为结算方式。
3. 我行要求国内进口商接到我行的托收单据通知书后,提供下列文件:
1) 付款委托书,加盖国内进口商公章。明确表示同意付款/承兑,或不同意付款/承兑。
2) 进口合同,代理协议正本(如需)。
3) 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证明等进口批文(如需)。
4) 我行需确认国内进口商是否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
5) 根据外汇局规定,需要到当地外汇局领用“备案表”的业务,须提供“备案表”。
4.我行要求首次来我行办理进口代收业务的国内进口商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 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3)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
【风险提示】
付款交单项下进口代收业务,付款提货后发现到港货物与合同不符。为防止这一风险发生,国内进口商事前必须了解国外出口商的资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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