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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1.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明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2.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
1.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现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的,银行即视作承付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2)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2. 不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
3. 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4.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份,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5. 拒绝付款:下列情况可以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5)验货付款、经查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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