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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
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後,委托銀行辦理托收。
1.收款人應將托收憑證附發運證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結算的有關證明和交易單證交銀行。收款人如需取回發運證明證件,銀行應在托收憑證上加蓋"已驗發運證件"戳記。
2.收款人開戶銀行接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後,應當按照托收的范圍、條件和托收憑證記載的要求認真進行審查,必要時,還應查驗收付款人簽訂的購銷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違反購銷合同發貨的,不能辦理。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次日。
承付:
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後,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人。
1. 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收付雙方商量選用,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① 驗單付款: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現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法定休假日順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的,銀行即視作承付在承付期滿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主動從付款人的賬戶內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劃款方式劃給收款人。
② 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對收付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並在托收憑證上注明驗貨付款期限的,銀行從其規定。
2. 不論是驗單付款還是驗貨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內提前向銀行表示承付,並通知銀行提前付款,銀行應立即辦理劃款;因商品的價格、數量或金額變動,付款人應多承付款項的,須在承付期內向銀行提出書面通知,銀行據以隨同當次托收款項劃給收款人。
3. 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貨款中,扣抵其他款項或以前托收的貨款。
4.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份,即為逾期未付款項,按逾期付款處理。
5. 拒絕付款:下列情況可以拒絕付款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5)驗貨付款、經查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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