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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现将我行函证业务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我行函证业务采取一级分行集中处理模式,其辖属二级分行的函证业务均由一级分行集中处理,来函可采取邮寄或跟函方式直接送达至一级分行公示地址,请勿通过被审计单位人员、我行客户经理等人员传递银行询证函。

       二、采取跟函方式询证的,应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应包含被审计单位、函证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我行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函证平台”),接受符合《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规定的格式一及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格式的电子函证业务,详情见我行在函证平台公示的业务规则。建议已接入函证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通过电子函证方式进行函证。

       四、函证基准日期应按照一份函证一个基准日期进行填列,除询证项“3-期间内注销的账户”,函证项起始日期、函证项截止日期可录入一个时间段外,其他询证项的函证起始日期、截止日期应为同一天,即一个函证基准日。如涉及多个函证基准日期应按照基准日期分别进行函证。

       五、函证业务收费按照在我行官网公示的《中国民生银行资费标准》执行。

       六、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请参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一览表》(见下方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一览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