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管學堂
一、基礎知識
(一)資産託管的含義
商業銀行資産託管業務屬於中間業務的一種,是指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客戶的委託,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託管資産持有人的財産進行安全保管,保證資産持有人的財産完整與獨立,並根據資産管理人的指令,負責辦理託管財産的權益登記、轉賬過戶、資金劃撥、清算交割等事宜,同時負責監督資産管理人對持有人財産的投資運營等事務。通常資産託管人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擔任。
(二)銀行可託管資産的種類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可以開展證券投資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個人賬戶基金、企業年金、保險資産、農村社會保障基金、集合理財、投資連接保險、信託資産、收支賬戶、QFII證券投資、公司委託資産和産業投資基金等多項託管業務,並且託管種類仍在不斷擴大。
(三)辦理託管業務的客戶種類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獲取相應託管業務資格後,可以為以下客戶辦理資産託管業務: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企業年金理事會、職工保障互助會、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外方機構投資者和其他有資産託管需求的客戶。
(四)商業銀行的託管業務範圍
安全保管委託資産;委託資産名下的資金清算和證券交割;監督委託資産的投資運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委託人報告委託資産的投資運作情況和相關資訊;對委託資産的資産、負債及投資情況進行會計記錄;按有關要求對委託資産持有的有價證券進行估值;客觀公正地分析委託資産的投資運作情況,並向委託人提供相關分析資訊;其他與委託資産託管相關的業務。
二、資産託管業務的當事人
不同資産託管業務當事人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方面當事人:投資管理人、資産託管人與委託人。它們之間職責明確、相互獨立、相互制約。
(一)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是適應委託資産的投資運作而産生的資産管理機構,是委託資産的管理者和委託資産投資運作的決策者。
投資管理人職責:
對委託資産進行投資;及時與資産託管人核對委託資産的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定期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資産託管人
為了充分保障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委託資産財産被挪作他用,確保委託資産規範運作和安全完整,往往選擇一個獨立機構負責保管由管理人運作的受託財産,這樣的機構就是資産託管人。在我國,資産託管人主要由符合特定條件的商業銀行擔任。
資産託管人職責:
安全保管委託資産,根據投資管理人的合規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負責委託資産的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資産凈值;及時與投資管理人核對報表、數據,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定期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託管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委託人
委託人是委託資産的最終所有人,也是委託資産投資收益的受益人和承擔投資風險的責任人。
除以上主要當事人外,還有為託管業務提供各種服務的仲介或代理機構,包括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等,這些仲介機構對資産託管業務的順利運作也起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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